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内容
山东再审网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民商事再审中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根据审判实践需要,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已经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期山东再审网采编了该司法解释的主要修改内容作为学习交流参考,以下就是该司法解释的主要修改内容:
1.将引言修改为: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2.将第一条修改为: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将第二条修改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4.删除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5.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6.将第十六条修改为:
“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
7.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进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8.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再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应纳入审理范围。”
9.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影响程度以及案件参与人等情况,决定是否指定再审。需要指定再审的,应当考虑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审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理。”
10.将第三十条修改为: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11.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12.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