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与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2012〕236号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全省法院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与审查程序,明确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民商事再审受理与审查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和审查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和高效原则。
第二条 当事人不服中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向中级法院提交申请再审书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 中级法院应在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民商事申请再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再审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释明等工作。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纸):
(一)再审申请书(样式附后)(提交份数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五);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律师代理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原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或调解书复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新证据复印件。
(六)按照生效裁判文书的时间,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间,但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应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五条 中级法院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再审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和材料清单一式三份,予以受理登记。对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第六条 当事人对驳回其再审申请不服或者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要求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
第七条 中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按照原主审法官、原合议庭、原审判业务庭庭长、主管院领导的顺序,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调联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第八条 下列申请再审案件由中级法院进行审查处理:
(1)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超过三人的案件;
(3)省法院指令审查处理的案件;
(4)其他依法应由中级法院审查的案件;
中级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裁定再审;对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联调联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后,依法驳回申请。
除上述案件外,其他案件由省法院依法审查处理。
第九条 中级法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申请再审材料以及案件一、二审卷宗报送省法院,并写出审查报告,由省法院审查处理。
(1)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案件;
(2)与上级法院其他案件有牵连的案件;
(3)与其他法院案件有牵连的案件;
(4)其他不宜由本院审查的案件。
第十条 按照本意见第七条完成联调联解、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工作后,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对属于省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案件,中级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将一、二审卷宗、申请再审书、原审法院联调联解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省法院再审立案庭审查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到省法院申请再审的,省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再审材料移交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立案庭进行登记后,按照本意见第七条和第十条办理。
第十二条 各中级法院可按照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省法院再审立案庭备案。
第十三条 省法院将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与审查工作情况纳入中级法院年度考核范围,并定期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本意见所称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包括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案件。
对青岛海事法院审结生效的海事海商案件申请再审的,适用本意见。
第十五条 本意见如与新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以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省法院以前所作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民事再审申请书(样式)
附件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或其它职业),住××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138××××4876。
委托代理人:李×,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省××市××路××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135××××286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省××市××路××号。邮寄地址:××省××市××路××号。联系电话:0531-85×××8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再审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公司、一审被告×公司××纠纷一案,不服××省××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省××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字并加摁手印)
(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本民事再审申请书适用于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情况;当事人对生效调解书不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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