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金蝉脱壳”行不通,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终担责
注册资本认缴制赋予了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激发了市场活力。然而,在公司背负巨额债务时,部分股东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以零对价或象征性价格转让给明显缺乏履行能力的第三方,试图“金蝉脱壳”逃避对公司债务应承担的清偿责任。那么,原股东真的能因此免责吗?
近期,杭州某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板电器”)委托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通过二审成功维权。法院的终审判决旗帜鲜明地指出: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并非绝对,若原股东为逃避债务恶意转让股权,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为新公司法施行前发生的同类纠纷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
一、 案情回顾:从商标侵权到“空壳”公司
本案源于一起商标侵权纠纷。2020年3月至12月,深圳欧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欧某公司”)在其网店销售带有“某板”字样的产品,侵犯了某板电器的商标权,产生侵权债务。彼时,欧某公司的股东为简某某与朱某某,二人各认缴出资5万元,出资期限尚未届满。
2021年5月,在商标侵权事实已经发生、相关诉讼即将来临之际,简某某与朱某某分别将其持有的欧某公司50%股权,以0.001万元(即10元) 的象征性价格转让给了何某。此后,欧某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何某成为唯一股东。不久,某板电器对欧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胜诉,但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欧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板电器的债权实现陷入僵局,遂将原股东简某某、朱某某及现股东何某诉至法院。
二、 裁判要旨:刺破“期限利益”的面纱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股东简某某、朱某某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转让股权,是否仍需对转让前已客观存在的公司债务,在其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下转让股权,不属于瑕疵出资股东,其出资义务随着股权转让一并转移至新股东。故朱某某、简某某作为原股东对公司在股权转让后发生的债务无需承担责任。然而,二审法院对此进行了纠正,全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并形成了清晰的裁判规则:
1. 精准界定债务产生时间:侵权行为发生时,债务即告成立。
二审法院并未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债务产生的时间点,而是明确指出,侵权行为一旦实施,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及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已客观存在。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3月至12月,远早于2021年5月的股权转让。法院的判决仅是对既有侵权之债的确认和量化,而非创设新债。本案中,朱某某、简某某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转让股权时,案涉债务已经客观存在。侵权之债自侵权行为实施时即告成立,不以法院判决时间为准。这为判断股权转让时公司是否已负有债务确立了客观标准。
2. 综合判定转让恶意:从价格、关联关系到行为模式。
构建“恶意转让”的多维证明体系,刺穿期限利益面纱。法院从多个维度论证了原股东的恶意:
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合计10元的股权转让价格,该价格远低于正常市场交易惯例,显属无偿或象征性转让。
股权转让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且转让行为具有系列性:转让双方存在关联,且原股东简某某、朱某某在同一时期,将名下多家公司的股权集中转让给何某等人,呈现出系统性、规模性退出和转移风险的迹象。
转让时点:转让行为发生在侵权行为之后、被诉之前,时间节点极为敏感,逃避债务的意图明显。
3. 明确法律后果:恶意转让不免除出资责任。
法院认为,股东在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的同时,不得滥用该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原股东为逃避债务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其出资义务不因恶意转让而免除,其期限利益亦不应再受保护。最终,二审法院改判简某某、朱某某在各自未出资的5万元范围内,对欧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 案例典型意义
本案的妥善解决,具有显著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填补了新旧法衔接期间的裁判规则空白。本案诉争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二审法院并未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主要针对出资期限届满的瑕疵出资),而是从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出发,创造性地确立了“恶意转让不免责”的裁判规则。这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的立法精神高度契合,为新法施行前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前瞻性范本。
系统性地确立了“恶意转让”的司法审查标准。本案判决提炼了判断股东是否存在逃避债务恶意的具体考量因素,为债权人举证和法院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力打击了利用股权转让逃废债务的行为。
彰显了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实质保护。判决打破了“出资未到期即可一走了之”的错误认知,警示股东必须善意行使其权利。任何试图通过恶意操作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的否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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